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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销售不得不知的避税知识


开年的挖掘机大卖让行业又看到了希望,但是很多业内人士都提出这只是阶段性增长,不代表行业的真正回暖。所以大家还是要做好过紧日子的准备,谨慎


经营。在这种经济放缓的大背景下,企业如何实现逆增长呢?最近,哈佛商学院教授约翰.奎尔奇在混沌创新商学院的演讲中说,困难时期往往意味着重大的机遇,这时候企业必须关注客户变化和企业成本。本文重点给大家从税收筹划角度谈下企业成本控制问题。

一、展会销售中需要提防的“坑”

展会销售是一种业内常用促销手段,今年原本沉积许久的展会模式再次被点爆。送金条、送皮卡、送配件等方式频出不穷。但是,大家知道吗?这种为了抢占市场拼了的做法,在给客户馈赠的同时,我们还将搭上税负,如此这般,我们通过展会+赠送的模式所换取了的预期销售利润是否足以覆盖支出及税费,是一个必须要算清楚的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发文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尽管是客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税款却是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实践中,很少有企业关注这一块,所以大都成了给客户埋单的冤大头,搭了赠品还要给垫税款,这样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做法是否划算,岂不要算一算账。

同时,如果公司是以含税金额计算礼品费用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会合并记入会计科目,并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限额在税前扣除。但需要重视的是,如果赠送的礼品价值高昂,则可能存在商业贿赂的问题。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形式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如果赠送礼品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则非法性质的支出就难以在税前扣除了。

那么,有没有破解之道呢,方法告诉您,拿走不谢:

原则就是“人人有份”,这样就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财税[2011]5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上述情形的核心要件在于,只有个人购买了公司的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才会获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实际上等于个人实际已经为取得这赠品变相支付了价款。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何操作呢,具体方法有:给客户送礼品,注明礼品金额即通常说的买一赠一。如此一来相当于在商品主货物价格上给与的折扣让利,那么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又根据《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只要按规定的操作,赠送的礼品是不需要单独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如此一来,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交际应酬躲不过的“税”

与展会销售以及公司销售相关的就是觥筹交错,交际应酬是少不了的事,期间必然要购买烟酒特产,这就产生了税法上的业务招待费用。目前法律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具体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对此,税收筹划的技巧就在于“一字之差”,即交际应酬费和交际应酬消费的税收负担完全不同。以烟酒为例,如果一个单位购买了烟酒用于应酬,在具体操作中赠送给了客户,则视同销售,但如果消费掉了,则可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因为,交际应酬费和交际应酬消费,是两个不同的税法结果!什么叫做消费?说白了就是公司里招待客户,然后拿了一箱酒,大伙喝了;要是不是喝了,是送给这客户带回家了,那就是赠送,而不是消费。”

因此,前者,交际应酬把购买的烟酒赠送给客户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货物市场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者,交际应酬消费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购烟酒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不视为销售,但是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在具体的业务招待中,应注意用好“消费”这个环节!

三、销售加服务的税率选择

众所周知,作为工程机械代理商,实际上除了主机销售、配件销售外,还包括保内维修、保外维修、物流运输、租赁、再制造、拖车等业态。这就涉及到了税法上的混合销售额兼营行为之间的界定问题。二者的区别在于纳税处理存在着明显的税率差和税负差。当判断为混合销售业务时,将销售货物和销售劳务这两项销售业务一并按照销售货物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当判断为兼营行为时,销售货物业务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销售劳务业务则按照销售劳务缴纳增值税,例如劳务是建筑安装服务,则按照建筑安装服务11%的低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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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税率一览

那么如何判断呢,对于混合销售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标准是以下两点必须同时具备: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对于兼营行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做出了规定,即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其中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是独立的业务。

对于行业,我们可以考虑分散经营避税方法。把企业销售业务之外的业务,通过企业拆分或分立,改变兼营业务的性质,分别独立核算为企业节税。以物流运输为例。单独从事运输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规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服务业的税率确定为11%,如果是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运费,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条款失效)规定,不论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还是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只要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征收增值税,税率均为17%。但是,如果运输业务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下,则可以申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就可以采用简易的方法,按照3%核定征收,计算应交的增值税,以此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当然,设立运输公司必须考虑其运营成本。生产企业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能否保证运输公司的基本费用开支。

世界银行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发布关于全球企业税负情况报告称,2016年所有国家(地区)平均总税率为40.6%,而中国总税率为68%,位列世界第12。实际上这已经成为了企业不成承受之重,因此又被称之为死亡税率。所以,税收筹划作为合法的避税手段是企业必须要灵活运用的。在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中,当时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了法律范围内所允许的节税办法,所以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并为企业成本控制多一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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